《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内容作出了规范,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该条规定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种子和种养殖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农民的利益,真实、准确的广告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做出合理的决策,避免因虚假宣传而遭受损失,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种子和种养殖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具体内容解读
1、关于表述要求
广告中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1.1 品种名称:必须准确无误,不能使用模糊、歧义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要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知晓所涉及的种子或种畜禽的具体品种。
1.2 生产性能:如实描述种子或种畜禽的生产能力,如农作物的产量潜力、畜禽的产肉量、产蛋量等,不能夸大或虚假宣传。
1.3 生长量或者产量:所提及的生长量或产量数据应当真实可靠,有科学依据,不能随意编造或夸大其词。例如,不能宣称某种农作物在特定条件下能达到不切实际的高产。
1.4 品质:对种子或种畜禽的品质描述要客观,包括其纯度、净度、发芽率、健康状况等方面,不能进行虚假的品质描述。
1.5 抗性:如果广告中提及种子或种畜禽的抗病虫害、抗逆性等抗性特点,必须有科学依据,不能进行没有根据的宣传。
1.6 特殊使用价值:若强调种子或种畜禽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如某种农作物具有特殊的药用价值或畜禽具有特殊的肉质品质,必须真实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1.7 经济价值:对经济效益的描述要合理、准确,不能进行虚假的经济收益预测或夸大其经济价值。比如,不能宣称种植某种农作物能获得极高的经济回报,而实际收益却很低。
1.8 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清晰说明适合种植或养殖的地理区域、气候条件、土壤条件、养殖环境等,不能误导消费者在不适合的条件下进行种植或养殖。
2、不得含有的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含义:广告中不能出现没有科学依据、无法通过科学方法验证的言论。例如,宣称某种种子具有“神奇的生长魔力,能让农作物瞬间丰收”,但没有任何科学研究能够支持这种说法。
原因:科学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广告应该基于科学事实和证据。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缺乏可信度,容易误导消费者,破坏广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含义:不能在广告中明确表示种子或种畜禽具有某种特定的功效,或者对其功效作出绝对的保证。比如,不能说“这种种子能保证在任何环境下都高产”“这种畜禽吃了这种饲料后绝对不会生病”等。
原因:农业生产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种子和种畜禽的表现会受到环境、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作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过于绝对,不符合实际情况,容易误导消费者,且缺乏科学依据。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含义:不得在广告中对种植或养殖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也不能作出保证性的承诺。例如,不能预测种植某种农作物能获得多少具体的经济收益,或者保证养殖某种畜禽一定能获得高额利润。
原因:经济效益受到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生产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广告中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作保证性承诺,会误导消费者对投资回报的预期,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经济决策。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含义: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的名称、标志,或者专业人士(如农业专家、兽医等)、用户的名义或形象来推荐或证明种子或种养殖产品的优点和效果。例如,不能出现“某科研单位推荐使用本种子”“某专家推荐这种养殖方式”等内容,也不能使用这些机构或人员的照片、签名等进行宣传。
原因: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和用户通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他们的推荐和证明会让消费者更容易产生信任感。然而,这种推荐和证明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风险,因为这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并没有真正参与或认可该产品。利用他们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基于错误的信任而选择该产品,同时也损害了这些机构和个人的社会形象。
三、法律后果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