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虚假广告的定义及情形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总体解读
该条第一款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判定标准,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就构成虚假广告。这一规定从本质上界定了虚假广告的特征,强调了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误导这一关键要素。第二款则通过列举具体情形,进一步阐释了哪些广告属于虚假广告,为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二、具体情形解读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1、含义:指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例如,广告宣称销售某种高科技智能手表,但实际上该手表并未生产出来,也不存在于市场上。这种虚假宣传完全虚构了商品或服务的存在,是对消费者最直接的欺骗行为。
2、影响:会使消费者基于错误的广告信息产生购买意愿,当消费者发现商品或服务不存在时,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1、含义
1.1 信息不符:广告中所描述的上述各项信息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一致。比如,商品实际产地并非广告中宣传的产地;服务提供者并非广告所声称的知名机构等。
1.2 实质性影响:这些不符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消费者可能因为广告中宣传的商品具有某种特殊功能而购买,但实际上该商品并不具备该功能,这就属于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信息。
1.3 原因:这些信息是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会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值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做出不恰当的购买选择。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1、含义:广告中使用了一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优势或效果。例如,使用虚构的科研成果来证明产品的功效,或者伪造统计数据来显示产品的高销量等。
2、原因:这些虚假的证明材料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或服务具有更好的性能或效果,从而增加购买的可能性。同时,这种行为也破坏了广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误导了消费者的判断。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1、含义:广告中对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效果进行了虚假的描述。比如,化妆品广告宣称使用一段时间后能让皮肤变得像广告中模特一样光滑细腻,但实际上消费者使用后并没有达到这样的效果。
2、影响:这种虚假宣传会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当实际效果与广告不符时,消费者会感到失望和受骗,进而影响消费者对广告主和广告的信任度。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1、含义: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以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例如,广告中使用一些模糊、歧义的语言或画面,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或者利用消费者的心理弱点,进行误导性的宣传等。
2、原因: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广告形式和虚假宣传手段,设置这一兜底条款可以确保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监管部门能够对各种形式的虚假广告进行有效的打击。
三、法律后果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如果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