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主要围绕烟草广告的发布和相关限制作出了规定,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等发布烟草广告
1、禁止范围
1.1 大众传播媒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平台等,这些媒介具有广泛的传播范围和强大的影响力。例如,电视台不能在黄金时段播放烟草广告,网络视频平台也不能在热门视频前插播烟草广告。
1.2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如商场、超市、餐厅、酒吧、车站、机场等。这些场所人员密集,烟草广告的展示会对大量人群产生影响,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和不吸烟人群。
1.3 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地铁、火车、飞机等。在这些场所发布烟草广告,会使众多乘客在旅途中接触到烟草广告信息,不利于营造健康的公共环境。
1.4 户外:涵盖街道、广场、建筑物外墙等户外空间。户外烟草广告容易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且受众范围广泛,不利于控制烟草广告的传播。
2、立法目的
烟草使用对健康有严重危害,会导致多种疾病,如肺癌、心脏病等。禁止在这些场所和媒介发布烟草广告,是为了减少烟草广告对公众的诱惑,降低烟草消费,保护公众的健康,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风气和公共秩序。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1、立法目的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受到烟草广告的影响而尝试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危害,预防他们过早接触烟草,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
2、禁止形式
“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邮件、社交媒体推广、线下传单等。无论是直接的商业广告,还是以其他名义进行的变相宣传,只要涉及烟草制品,都不允许向未成年人发送。
三、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相关内容
1、禁止内容
1.1 烟草制品名称:明确禁止在广告中出现具体的烟草品牌名称,如“中华”“玉溪”等,以防止消费者通过其他广告间接了解和接触烟草产品。
1.2 商标:烟草制品的商标具有独特的标识性和辨识度,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烟草商标,能够减少消费者对烟草产品的联想和认知。
1.3 包装、装潢:烟草包装和装潢通常具有独特的设计和风格,容易吸引消费者的目光。禁止宣传这些内容,可以降低烟草广告的隐蔽性和误导性。
1.4类似内容:指与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在视觉、听觉或意义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内容。例如,使用与某知名烟草品牌相似的包装设计或宣传语,即使没有明确提及品牌名称,也可能误导消费者。
2、立法目的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烟草企业通过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等间接方式进行烟草宣传,从而绕过对烟草广告的直接限制,达到变相宣传烟草的目的。通过全面禁止此类行为,能够更有效地控制烟草广告的传播范围,保护公众免受烟草广告的侵害。
四、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启事限制
1、禁止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例如,烟草企业在发布招聘广告时,不能在广告中使用烟草品牌的标志或名称。
2、立法目的
即使是在看似与烟草销售无关的启事中,也不允许出现烟草相关内容,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管控,防止烟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宣传烟草,确保公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到烟草广告的潜在影响,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秩序。
五、法律后果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