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这些产品的使用不当可能会对环境、人类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该条规定旨在规范相关广告的发布,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内容解读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含义:广告中不能出现绝对化的表述,如“药到病除”“绝对安全”“高效无残留”等。因为这些产品的效果和安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使用方法、环境条件等,难以进行绝对的断言和保证。
原因:缺乏科学依据的断言和保证容易误导农民和养殖户,使其对产品的效果产生过高期望,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动物生病等问题,同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含义:不能借助这些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机构或个人的名义或形象来宣传产品,以增加广告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例如,不能出现“某科研机构推荐”“某专家推荐”等字样。
原因:这些机构和个人的名义或形象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如果被滥用,会让消费者产生盲目信任,而忽视产品本身的实际情况。这种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不恰当的选择。
3、不得说明有效率
含义:禁止在广告中提及产品对病虫害的防治效果或对动物生长的促进效果的具体百分比。因为产品的实际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准确地确定其有效率,而且不同的使用条件和环境下,效果也会有所不同。
举例:某农药广告声称“使用本农药,害虫防治率达到95%”,但实际上可能由于使用方法不当、病虫害种类不同等原因,该数据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这种说明会误导农民对产品效果的预期。
4、不得出现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含义:广告中不能出现违反产品安全使用规程的内容,如“随意加大使用剂量”“在高温天气使用”等。这些内容可能会误导用户,导致产品使用不当,从而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原因: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程,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广告内容可能会导致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同时也会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效果。
5、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含义: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未明确列举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的情况出现,可能会有其他需要禁止的广告内容,该条款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灵活的处理依据。
三、法律后果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