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该条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商家通过广告误导消费者,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避免消费者因错误信息而做出不恰当的消费决策,同时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二、禁止范围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都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这里的“其他任何广告”涵盖了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众多类型的广告。例如,化妆品广告不能宣称具有治疗皮肤病的功效,也不能使用“消炎”“杀菌”等医疗用语;普通食品广告不能宣传能治疗某种疾病,像“治疗糖尿病”等表述是不允许的。
三、内容分析
1、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一个专业且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的医疗人员和设备。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该商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从而延误治疗或采取不恰当的治疗方式。比如,某保健品广告声称可以治疗高血压,但实际上它并没有经过药品的审批和验证,这种宣传会误导高血压患者放弃正规的医疗治疗,转而依赖该保健品,这对消费者的健康是极其不利的。
2、使用医疗用语:医疗用语具有专业性和严肃性,普通消费者可能难以准确理解其含义。如果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这些用语,会造成消费者的认知混淆。例如,“抗菌”“抗病毒”“活血化瘀”等用语,消费者可能会将其与药品的治疗作用等同起来,而实际上这些用语在非医疗广告中使用是不恰当的。
3、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这类用语会让消费者在潜意识里将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联系起来,产生错误的联想和判断。例如,使用“特效”“神药”等类似药品宣传的词汇来描述普通商品,会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具有药品般的治疗效果。
四、法律后果
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的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此外,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