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广告法第十八条解读
一、立法目的
保健食品是介于普通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类产品,它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但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该条规定的目的是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市场,防止商家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将保健食品当作药品使用,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具体内容解读
(一)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含义:不能在广告中绝对地宣称保健食品具有某种特定的功效或保证其安全性。例如,不能说“本保健食品能彻底治愈失眠”“服用本产品绝对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因为保健食品的功效因人而异,且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进行如此绝对的表述。
原因:保健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原材料的质量、生产工艺、消费者的个体差异等。绝对化的表述缺乏科学依据,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保健食品产生过高的期望,甚至可能放弃其他有效的治疗或保健方式。
(二)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含义:保健食品的主要功能是调节身体机能、增强免疫力等,不能宣传具有预防或治疗疾病的作用。疾病预防和治疗是药品的主要功能,保健食品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例如,某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可以预防癌症,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目前并没有科学依据证明保健食品可以预防癌症。
举例:如果某保健食品广告声称可以治疗糖尿病,这就违反了该条规定。因为糖尿病是一种严重的疾病,需要专业的医疗干预,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
(三)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含义:广告不能通过暗示或直接声称的方式,让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是保障健康的必需品。保健食品虽然对健康有一定的益处,但并不是维持生命的必需品。例如,广告中说“不喝本保健食品就无法保持健康”,这种表述就是暗示其为保障健康所必需,是不允许的。
原因:这种声称或暗示会让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恐慌和依赖,认为不购买该保健食品就会影响健康,从而影响消费者的理性判断。
(四)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含义:禁止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与其他药品或其他保健食品进行功效、安全性等方面的比较。这种比较往往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容易误导消费者。例如,某保健食品广告称“比某知名药品的保健效果更好”,但没有提供科学的对比依据,这种比较就是违法的。
原因:不同的药品和保健食品有不同的功效和适用人群,比较可能会误导消费者选择不适合自己的产品,同时也可能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含义:不能邀请广告代言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保健食品进行推荐或证明。广告代言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的推荐和证明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盲目信任,而忽视产品本身的实际情况。例如,某明星代言某保健食品,称自己服用后身体变得非常健康,但实际上该明星可能并没有真正体验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
原因: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容易受到广告代言人的影响,利用代言人作推荐和证明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六)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含义: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未明确列举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的情况出现,可能会有其他需要禁止的广告内容,该条款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灵活的处理依据。
三、保健食品广告的特别规定解读
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一规定是为了明确区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功能,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只能起到一定的保健作用,不能替代药品用于治疗疾病。例如,在保健食品的包装、说明书和广告中,都必须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以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保健食品。
四、法律后果
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的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此外,如果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应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