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是关于该条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1、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广告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推销自身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手段。若允许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市场竞争演变为不正当的诋毁与攻击,不利于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该规定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各生产经营者凭借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信誉等实质性因素进行竞争,而不是通过贬低他人来获取不当利益。
2、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需要依据准确、客观的信息来做出决策。如果广告中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会干扰消费者的正常判断,误导消费者选择质量不佳或不适合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条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广告信息,从而做出合理的消费选择。
二、禁止行为的界定
1、贬低的定义:“贬低”指通过言语、文字、画面等形式,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诋毁、污蔑、否定或降低其评价的行为。这种贬低可以是直接的,如明确指出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质量差、服务不到位;也可以是间接的,如通过与其他商品或服务进行不恰当的对比,暗示其不如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等。例如,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产品是“市场上唯一的好产品”,而将其他同类产品描述为“劣质”“没用”等,就属于典型的贬低行为。
2、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这里的“商品”涵盖了各种有形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电子产品、服装等;“服务”则包括各种无形的服务,如餐饮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等。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只要涉及广告宣传,都不得进行贬低。
三、具体案例及后果
案例:在某化妆品广告中,广告主为了突出自己产品的美白效果,宣称其他品牌的同类化妆品含有有害物质,使用后会对皮肤造成严重伤害。但实际上,并没有科学依据证明其他品牌化妆品存在这些问题。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后果: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布此类违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合规建议
1、真实宣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和发布广告时,应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在宣传自身商品或服务的优势时,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误解或贬低他人的表述。
2、尊重竞争对手:各生产经营者应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尊重其他同行的合法权益。在广告宣传中,应专注于自身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优势,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吸引消费者,而不是通过贬低竞争对手来获取市场份额。
3、加强自律:广告行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引导广告从业者自觉遵守
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