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是关于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的规范,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专利相关概念
1.1 权:依照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能够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大类。此条中“专利产品”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方法”指取得专利权的方法发明。
1.2 专利号:指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每一个专利号只代表一项专利,既体现国家对专利权的确认,也体现国家对专利的管理。
1.3 专利种类:指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专利权的类别,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标注要求的原因
2.1 防止虚假宣传:强调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可以防止个别生产者、经营者毫无根据地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或者假冒他人的专利,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些不良商家可能随意宣称自己的普通产品拥有专利,但实际上并无专利权,通过标注专利号能有效避免此类情况。
2.2 便于消费者查验:便于消费者查验该专利的真实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避免不必要的专利权纠纷。消费者可以根据专利号查询专利的相关信息,了解其是否真实有效,以及属于哪种类型的专利。
2.3体现差异: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创造性上及审查程序上存在差别,从而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存在差异。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在审查程序上,发明专利只有经过实质性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需经过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如果笼统称为专利,势必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解,不能有效分辨其创造性差异。
二、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1、法律规定依据
我国对专利权采取注册取得制度,即专利权不是发明创造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自动取得的,而是需要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方可授予专利权。
2、违规情形
未取得专利权的,例如从未提出专利申请,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以及曾被授予专利权但该专利权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都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3、违法后果
若违反此规定,不但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而且可能构成假冒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1、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从提出专利申请到获得授权有一个过程,例如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经过初步审查。在此过程中,都不得使用该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宣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或者其享有专利权。因为此时专利尚未得到法律的正式确认,不能给予其专利应有的保护效力。
2、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
专利权终止:包括因保护期限届满、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以及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而导致的终止。一旦专利权终止,原专利权人即不再享有专利权,因而也就不得使用该专利作广告,不得宣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一般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发明创造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专利权终止、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即不再享有专利权,同样不得使用该专利作广告。
三、总结
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假冒或滥用专利进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消费者因虚假的专利宣传而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维护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