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规定,对于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一、考虑因素说明
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性质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程度不同。例如,横向垄断协议(如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协议)通常比纵向垄断协议(如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某些限制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为直接和严重。再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行为,在性质和影响上也有所差异。
违法行为的程度:这包括垄断行为的规模、影响范围、对市场竞争的扭曲程度等。比如,在某一特定市场中,一家大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掠夺性定价将大量中小企业挤出市场,这种行为的程度就比较严重;而如果是一些小范围、影响较小的价格歧视行为,其程度相对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越长,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就越持久,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越大。例如,一个企业长期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不断巩固其市场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累积;而短期的、偶尔的违法行为,其危害相对较小。
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如果经营者在实施违法行为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积极赔偿因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可以予以考虑,适当减轻处罚。相反,如果经营者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消除违法行为后果,那么罚款数额可能会相应加重。
二、罚款数额的确定示例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需结合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如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样,在确定罚款数额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多种因素。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按照《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具体确定罚款数额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此外,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增了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