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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68条(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6-08 16:57 admin
本文介绍反垄断法第68条(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68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第68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22年《反垄断法》第68条沿袭了2007年《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仅调整了条文序号调整,而内容未变。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即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仍应适用《反垄断法》。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应专有性和排他性权利,也即权利人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排他性地享有或者行使其权利。基于此,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领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是市场支配地位,这对竞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协议中附加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和限制竞争。如前所述,法律基于其激励创新等立法目的对各方利益平衡考量后,允许了其规定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对竞争的限制。但是,《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不矛盾。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规制的目的来说,两者都是为了激发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只是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事实上,二者是一种互补与一致的关系。知识产权虽然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重要特性,但在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上,它与其他财产适用相同的原则,也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超出法律对其专有权规定的范围而滥用其权利,以谋取或加强其垄断地位,排除、限制了竞争,应当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适用指引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独占权本身并不等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便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只要没有实施垄断行为,也不会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如果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行使是合法的,没有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因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而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违反《反垄断法》。第三,知识产权不能超出其权利自身的范围而被滥用。例如,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时附加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如专利许可中搭售许可他人其他非必需专利作为实施许可的条件),就超出了其权利的范围,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应为法律所禁止。至于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否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时,还应具体判断其是否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不能一概认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均违反《反垄断法》。第四,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要根据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对其属于垄断协议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判断。

 

标签: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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