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以下为你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情形
此条适用于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并且该集中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这里明确了两个关键条件,一是“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意味着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没有遵循《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二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即该集中行为已经或者有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比如,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资产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集中行为,若达到一定规模且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就可能适用本条规定。
二、处罚措施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责令停止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集中行为,防止其进一步扩大影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例如,若两家大型企业正在进行合并,执法机构会责令其停止合并程序,避免市场垄断局面的形成。
2.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要求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持有的相关股份或者资产进行处分,以消除因集中行为可能带来的市场垄断影响。比如,要求经营者出售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部分股份,或者转让相关的业务资产等。
3.限期转让营业:责令经营者在限期内将相关的营业业务进行转让,使市场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这有助于恢复市场竞争格局,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4.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除了上述措施外,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经营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市场竞争能够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这些措施可能包括调整经营策略、解除相关协议等。
5.罚款: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的“上一年度销售额”是指经营者在实施违法集中行为的前一会计年度的全部销售额。罚款的幅度设定为百分之十以下,是为了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灵活处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的集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程度不同。例如,经营者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大幅提高,形成垄断地位,其危害程度可能较大;而一些较小规模的集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相对较小,罚款比例可能会相对较低。
违法行为的程度:包括集中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涉及的市场份额等。如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范围广泛、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罚款数额可能会相对较高。
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如果经营者在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对受损的经营者进行赔偿等,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可能会予以考虑,适当减轻处罚。
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若经营者的集中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说明该行为对市场竞争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此时仅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三、配套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该《基准》共十八条,细化和明确了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形、指导原则和处罚对象、步骤等,规定了确定初步罚款金额、罚款上调和下调因素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也包含7个辅助说明的指引示例,积极推动执法尺度的统一透明。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除罚款数额参照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违法行为的处理予以确定外,还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竞争状态。具体而言:
1.确定初步罚款金额:统一预设三个初步罚款金额,一般情况为二百五十万元,符合《基准》第七条从轻情形的为一百万元,符合《基准》第八条从重情形的为四百万元,同时符合从轻从重情形的,将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2.调整罚款数额:确定初步罚款金额后,执法机关根据《基准》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实际因素予以上下调整罚款。第九条列举了六项从轻情形,第十条列举了三项从重情形。
3.确定最终罚款金额:执法机构根据《基准》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确定落入法定幅度内的最终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