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特定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的决定:本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行政相对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过,搜索结果未明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具体内容,暂无法详细说明适用此复议程序的决定类型。但可以确定的是,针对这两条作出的决定,行政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
其他决定: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除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外的其他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决定是通过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申请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清晰说明自己的诉求以及认为执法机构决定错误的事实依据。
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即该决定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范畴。
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要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理
审理准备:行政复议机关执法监督股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5、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6、复议决定的种类:
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若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也决定撤销。
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和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三、行政诉讼程序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被告,法院将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合法。若法院认为执法机构的决定违法,将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决定,并可责令执法机构重新作出决定;若认为决定合法,则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意义
保障当事人权益:该条款为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当事人认为执法机构的决定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监督执法行为:通过赋予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促使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权力滥用。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公正合理的执法决定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对执法决定的救济途径可以促使执法机构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