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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66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6-08 16:48 admin
本文介绍反垄断法第66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66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法第66条条文释义


这条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适用主体

本条的适用主体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反垄断执法机构是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开展反垄断相关审查、调查和执法工作的部门,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若这些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行为,将受到本条规定的规制。
 
二、违法行为界定

滥用职权: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例如,在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时,未经法定程序擅自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对明显不构成垄断的行为进行不必要的调查和处罚等。

玩忽职守:表现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比如,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工作敷衍了事,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调查任务,导致无法准确查明事实真相;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从而影响执法决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徇私舞弊:是指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公正的处理决定。例如,在审查和调查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贿赂、请托,对违法行为予以纵容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在作出执法决定时,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会接触到大量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的隐私信息以及涉及个人身份的敏感信息等。工作人员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可能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例如,将企业的核心技术秘密、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者将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三、处理措施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法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依法”意味着处分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常见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例如,对于情节较轻的滥用职权行为,可能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而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徇私舞弊行为,则可能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法律意义

保障执法公正廉洁:该条款通过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处,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保持公正、廉洁的工作态度,从而保障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果执法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可能会对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干扰和损害。本条规定可以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破坏市场竞争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违法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标签: 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 反垄断 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 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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