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对相关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力,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法条解读
此条为新《反垄断法》新增内容,建立了执法约谈制度的基本框架。当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旨在通过这种柔性执法方式,促使相关主体主动纠正可能的垄断行为,提高垄断治理效能。
二、约谈的常见样态
在执法实践中,约谈呈现出多种样态,反映出约谈泛化的现象:
1.重要时点重要活动之前的警示告诫:如在“双十一”促销前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约谈告诫快递企业和行业协会依法合规经营。
2.反垄断合规的工具:以约谈企业的形式进行政策法律宣传,释放监管信号,激励经营者自律,促进经营者合规经营。例如,2020年监管部门曾以约谈形式明确涉互联网企业,尤其是采取VIE架构的经营者,应该依法申请经营者集中,并要求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平台内商家进行“二选一”。
3.竞争倡导的工具:推进竞争文化的形成和深入。
4.线索核查手段:在尚未立案时,为核查线索、调查了解事实而采取的手段。例如,西藏自治区反垄断执法机关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数家公用企业进行约谈,从而排查出其中限制竞争行为的线索,在此基础上立案调查。
5.立案前后督促自查:在初步调查之后立案调查之前,执法机关督促相关经营者自查;或者在初步调查后,要求被约谈方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6.柔性执法:对存在特殊缘由且情节较轻、危害有限的案件采取的柔性执法方式。例如,针对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上调中介费用的行为,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考虑到疫情影响和收费标准刚刚实施,遂采取约谈的方式,要求行业协会纠正其违法行为。
7.制止违法行为减轻损害后果:如在银座家居等6家商场垄断协议案中,山东省工商局及时采取行政约谈,促使当事人废止垄断协议。
8.针对未构成垄断行为:对已经查实而认定尚未构成垄断行为的,也及时开展行政约谈。例如,云南省反垄断执法机关对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汽车销售、健身服务、手机销售、航空服务企业分别进行了行政约谈。
三、约谈的规范要求
为规范反垄断执法约谈,应遵循反垄断执法总体谦抑的理念,恪守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实现规范化续造:
1.启动机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立案调查前、立案调查期间、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后、线索核查或者案件调查结束后,可以依法实施约谈。若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约谈,应当与共同实施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约谈。
2.过程控制:
拟定方案:约谈开始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拟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方、被约谈方、列席约谈方、约谈事由、约谈时间和地点、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可能有效实施的改进措施等内容。
审批执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约谈程序,应当填写内部审批表并附约谈方案,经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送达通知:原则上应当于约谈实施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约谈方送达《执法约谈通知书》,载明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有关要求等事项,并加盖反垄断执法机构印章。因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实施约谈的,可以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立即实施。
准备材料: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被约谈方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主持与参与:约谈应当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或者执法人员主持,且应当安排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
约谈程序:包括核实身份、说明事由和目的、指出问题、要求改进措施、被约谈方说明情况并提出措施、约谈方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进行普法宣传和竞争倡导、被约谈方表态、确认约谈记录等环节。约谈过程中,被约谈方可以陈述意见,约谈方可以对被约谈方陈述的意见进行回应,还可邀请列席约谈
方提供参考意见。
3.事后保障:
制作记录:约谈应当制作《执法约谈记录》,如实、全面反映约谈情况,形成协同规制合力。
跟踪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跟踪被约谈方改进措施的执行效果,可以要求被约谈方提交改进措施执行情况报告。
情况通报:约谈结束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被约谈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公开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公开约谈情况,提升执法效果。
不过,当前执法约谈制度仍存在部分现实问题缺少足够的制度回应和前瞻,如启动条件宽泛、法律后果不明、以纠代罚或以约代罚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