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配合。这是为了确保反垄断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以下是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调查程序与配合义务
1.调查启动: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职权或应举报启动调查。
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可以主动进行检查。
2.配合要求: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不得拒绝、阻碍调查人员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需要时,应指定专人协助调查,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法律责任:
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体案例与应用场景
例如,在某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指令强制本地企业采购本地产品的案例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该做法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外地企业的公平竞争机会,则有权展开调查。在此过程中,涉事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都有责任予以积极配合,不得采取任何阻挠措施。
三、总结意义
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
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强化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服务职能,推动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
总之,所有相关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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