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
一、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处罚
1.已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若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则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
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针对个人的处罚:
如果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可以对其个人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组织或协助达成垄断协议的处罚
经营者如果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三、主动报告并提供证据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营者如果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相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四、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业协会如果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将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该行业协会的登记。
五、总结
这一条款明确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详细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量刑标准,同时鼓励经营者主动揭露垄断协议行为,以便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如需更深入的了解和应用该法律条文,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