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以下为你进行详细解读:
一、禁止主体
此条规定的禁止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些主体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若滥用该权力,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二、禁止行为
1.滥用行政权力:指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不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比如,某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制定规则限制特定行业的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2.制定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排除竞争:意味着将某些经营者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使其无法参与公平的市场活动。例如,规定某些外地企业不得参与本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直接将其排除在竞争范围之外。
限制竞争: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削弱其竞争能力。像设定不合理的资质要求、过高的准入门槛等,增加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具体表现为:
地域限制:通过规定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设置关卡、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例如,某地区出台政策,要求外地生产的汽车必须在本地区销售一定年限后才能销售到其他地区,这就限制了汽车市场的自由竞争。
歧视性待遇: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例如,在招标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使外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立法目的
1.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良好的竞争环境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该条款通过禁止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确保所有经营者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竞争,防止市场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2.保护消费者权益:垄断行为往往会导致消费者面临高价、低质或有限的选择。禁止行政机关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价格,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该规定有助于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自由流动,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活力。
四、典型案例
1、某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案:某县人民政府印发《某县2022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措施》,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本地产品”。该规定排除、限制外地产品在该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公平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某县人民政府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2、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案:2023年5月2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文件,规定特定采购项目应优先选择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该行为排除、限制了外地建筑业企业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废止原文件并开展自查自纠。
五、法律后果
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若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