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旨在防止行政权力被不当使用,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法条解读
此条重点在于约束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的权力行使,避免其通过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使经营者参与到垄断行为中。这里的“垄断行为”涵盖了《反垄断法》第二章至第四章所规定的各类垄断行为,如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二、相关案例
在实际中,存在一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的案例,虽然案例中未直接体现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但都体现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悖,也从反面说明了遵守该
条规定的重要性:
吉林省通化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0年3月17日,该局牵头印发文件,规定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为拥有特定专业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名录库,限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主在名录中选择测绘单位。该行为排除、限制了测绘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1年11月22日,该办公室印发通知,要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合作企业(伙伴)中标人须在五华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的合资项目公司。此行为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法律后果
虽然搜索结果未明确提及第四十四条对应的直接法律后果,但依据《反垄断法》第六章,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相关主体可能面临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罚,若造成他人损失,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