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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83条(救济途径)条文内容解读

2025-06-28 11:16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3条(救济途径)条文内容解读,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3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3条条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在社会保险权益受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具体解读如下:
 

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行为的救济

 

适用情形

 
当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如税务局、社保经办机构等)的以下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法律手段:
 
未依法核定或调整缴费基数、费率;
 
违法扣押、查封、拍卖财产以强制缴费;
 
对补缴申报后的结算处理不当;
 
其他行政行为(如罚款、滞纳金)违法。
 

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向征收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需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示例:若企业认为社保局错误计算社保费导致多缴,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要求退还。
 

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为的救济

 

适用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社保局)若存在以下行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可维权:
 
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如企业未为员工参保);
 
未核定或错误核定缴费金额;
 
未按时支付养老金、医疗费等社保待遇;
 
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如异地就业时社保断缴);
 
其他侵害权益行为(如篡改缴费记录)。
 

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向经办机构的上级部门申请,要求重新处理。
 
2.行政诉讼:直接起诉经办机构的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为。
 
程序示例:员工发现社保待遇未按时发放,可先申请复议,若未解决则提起诉讼。
 

三、个人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争议

 

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保缴费基数、参保时间、待遇发放等产生的争议,例如:
 
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
 
未足额缴纳社保费;
 
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权益受损。
 

救济途径

 
1.调解:通过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或第三方调解组织协商解决。
 
2.劳动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3.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4.行政投诉: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举报,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整改。
 
时效提示: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针对社保补缴等争议,部分地区可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与程序衔接

 
行政复议与诉讼选择: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但复议前置的情形较少(如对征收机构的罚款决定)。
 
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参保缴费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个人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
 
时效规定:
 
行政复议:一般60日;
 
行政诉讼:一般6个月;
 
劳动仲裁:1年。
 

实务建议

 
1.保留证据: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费记录等,作为维权依据。
 
2.及时行动:社保争议时效性强,建议在权益受损后尽快主张权利。
 
3.多渠道解决:优先通过社保行政部门或调解途径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通过上述途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有效维护社会保险权益,确保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标签: 社会保险法 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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