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在社会保险权益受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具体解读如下:
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行为的救济
适用情形
当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如税务局、社保经办机构等)的以下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法律手段:
未依法核定或调整缴费基数、费率;
违法扣押、查封、拍卖财产以强制缴费;
对补缴申报后的结算处理不当;
其他行政行为(如罚款、滞纳金)违法。
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向征收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需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示例:若企业认为社保局错误计算社保费导致多缴,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要求退还。
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为的救济
适用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社保局)若存在以下行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可维权:
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如企业未为员工参保);
未核定或错误核定缴费金额;
未按时支付养老金、医疗费等社保待遇;
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如异地就业时社保断缴);
其他侵害权益行为(如篡改缴费记录)。
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向经办机构的上级部门申请,要求重新处理。
2.行政诉讼:直接起诉经办机构的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为。
程序示例:员工发现社保待遇未按时发放,可先申请复议,若未解决则提起诉讼。
三、个人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争议
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保缴费基数、参保时间、待遇发放等产生的争议,例如:
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
未足额缴纳社保费;
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权益受损。
救济途径
1.调解:通过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或第三方调解组织协商解决。
2.劳动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3.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4.行政投诉: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举报,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整改。
时效提示: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针对社保补缴等争议,部分地区可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与程序衔接
行政复议与诉讼选择: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但复议前置的情形较少(如对征收机构的罚款决定)。
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参保缴费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个人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
时效规定:
行政复议:一般60日;
行政诉讼:一般6个月;
劳动仲裁:1年。
实务建议
1.保留证据: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费记录等,作为维权依据。
2.及时行动:社保争议时效性强,建议在权益受损后尽快主张权利。
3.多渠道解决:优先通过社保行政部门或调解途径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通过上述途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有效维护社会保险权益,确保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