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保护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内容未作修改。
理解与适用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男女平等是我国
宪法确立的一项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要求。是对几千年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彻底否定,对于提高妇女在家庭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中的地位,肃清封建残余思想具有重要的作用。继承权男女平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边区、解放区人民政府就有许多关于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无论在法律和民事政策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和重视贯彻继承权的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男尊女卑”、“女子不得继承”等男女不平等的旧思想、旧观念的残余长期存在着,因此,为切实保障女子尤其出嫁女子的继承权,《继承法》第9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法本条予以重申。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
(二)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死亡时,都不得将共同财产全部作为遗产继承,而须先分割出应归配偶所得的部分,其余部分才为死者的遗产。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妻子也得继承丈夫的遗产,任何人也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任何形式的干涉寡妇“带产改嫁”的旧规陋习,都是违反《继承法》的。
(三)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 我国《继承法》在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对父系亲等与母系亲等同样对待,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合于母系亲等。例如,父亲与母亲,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也是一样的。
(四)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 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母系。
(五)遗嘱继承男女平等 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子还是女子,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二、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处分其继承的财产
本条第2款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有这样一个案例:妇女陈某与男子林某结婚多年,彼此感情深厚。1985年夏,林某患病,因医治无效于同年11月死亡。林某死后不久,林的父亲和哥哥来到陈某家中,进门后对陈某说:“这猪是我们林家喂的,果树是林家管的,田里的活是林家干的,房屋财产是林家死亡的儿子留下来的,财产应归我们!”当陈某表示他们母子今后要靠这些财产生活,不同意给他们时。林家父子扑上去殴打陈某,将陈某母子赶出了家门。第二天,陈某带着伤找乡干部反映情况,请求给予帮助。但乡干部却回答:“他们可能怕你将来带产改嫁,你向他们保证不改嫁就是了,咱们这里寡妇改嫁不都是不带财产吗?”此案后来经县有关单位干预,得到了公正处理。
这个案例所反映的情况,属于干涉丧偶妇女行使继承权。丧偶妇女行使对其丈夫遗产的继承权,以及处分所继承的遗产,并不因其是否再婚而受影响。这是因为《继承法》第30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其遗产发生继承,生存的配偶依法继承了亡夫或亡妻的财产,便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生存配偶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该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生存配偶如果再婚,也仍然有权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妨害或干涉。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本案中林家父子仅仅是怕陈某将来带产再婚便大打出手干涉陈某行使对其丈夫遗产的继承权,显然是违法的。对这种行为,陈某完全有权诉诸法律,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林家父子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并赔偿给陈某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