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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7条(立法宗旨)条文内容解读

2025-06-21 08:09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7条(立法宗旨)条文内容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7条条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7条条文解读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二、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未作修改。
 
三、关键词解释
 
男女平等 是指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四、理解与适用
 
本法的立法宗旨
 
本法的立法宗旨是制定本法所要起到的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一)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本法立法的根本宗旨和核心问题。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贯重视维护人权,为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做了长期的不懈的努力。在旧中国的反动统治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就是为了从“三座大山”的桎梏下解放被奴役的无产阶级和其他被剥削被压迫的人民大众,帮助他们恢复做人的权利。在夺取政权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根本职责,就是改变中国政治、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把中国逐步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国家,逐步改善全国人民享受政治、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状况。妇女占全国人口的一半左右,要改善全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必须改善妇女的人权状况。我们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妇女解放事业,关心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妇女不但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取得根本改善,各项基本权利也逐步得以实现。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作用方面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突出地表现在:妇女参政的比例与她们在人口中的比例不尽适应;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尚低,而且越到基层越低。在劳动就业方面,近几年,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分配工作较难;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够均等;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中重男轻女,女职工被编余的较多。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生中压低女性比例,片面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线;城市待业青年中女性占70%以上。妇女受教育的权利也未能全部实现,全国现有文盲中,女性约占70%;失学、辍学的儿童中,女性较多。此外,建国以后一度绝迹的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近年来又死灰复燃。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这一切说明,制定本法,是切实解决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迫切需要。
 
(二)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在我国人口中,妇女约占一半,是一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建设和保卫祖国的生力军。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里,中国妇女不怕牺牲,英勇奋斗,无私奉献,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开辟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我国各族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工作,在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上奋斗,做出了优异的成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妇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展经济和深化改革,繁荣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得到社会的公认和赞誉。同时广大妇女在人类的自身生产中,在家庭建设和抚育儿童中,也作出了自己的特殊贡献,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毛泽东同志有一句名言:“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他还说过,妇女能顶半边天。这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各族妇女的实践活动充分证明了毛泽东同志论断的正确。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妇女的解放必须有共产党的领导,离不开整个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同时,妇女解放也推动着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没有妇女的彻底解放,也就没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完全胜利。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继续充分调动亿万妇女的积极性,发挥她们的伟大力量,对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以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制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必将进一步加强对这样一个人数众多、肩负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两副重担的群体的保护,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制定本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男女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过渡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也需要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并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为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实现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我们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切实地解决那些在现有社会条件下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将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我国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是世界瞩目、人所共知的事实。可是,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较全面的妇女法,这与我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现实情况和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都是不适应的。还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中虽然也有各种保护妇女的规定,但是不少属于具体性的条款,而且分散在各个法律文件中。现行的这类规定存在着两点不足:一是不够完善,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相应的规定。二是不配套,缺乏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惩治条款,不利于有效地执法。因此,制定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旨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应该填补的空白。
 
制定本法,也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履行的国际条约的义务。当前,在国际范围内,争取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在这一世界性历史潮流和国际交往中展示中国妇女解放所取得的胜利,并发挥她们的重要作用。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世界会议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个公约不仅规定了妇女的各项权利,还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情况,“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是这一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贯重视维护人权,在改善人权状况方面做了不懈的努力;同时,在各项立法中,也作了许多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现在制定一部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在世界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的妇女运动也必将进入更加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二、本法的立法依据  本法的立法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部分。本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本法的事实依据是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本法立法的法律依据——《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这就从最高权威——宪法的角度,为妇女权益保护的具体化、法律化提供了根本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历届《宪法》,都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规定。尤其是1982年《宪法》不仅规定了妇女与男子共同享有的权利,而且还规定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利和利益的条款。
 
在男女公民共同享有的权利方面,《宪法》第23条首先确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48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根据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男女公民共同享有以下6项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等。(2)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过去不信仰宗教,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人身权利和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留、逮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相关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取得物质帮助权,财产所有权和各种财产权及债权等。(5)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和进行各种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6)婚姻家庭权,包括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对子女的抚养,实行计划生育和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等。在上述六个方面,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公民的权利完全是相同的。
 
在妇女独享的权利和利益方面,《宪法》在规定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针对妇女自身的特殊性,又作了特殊规定。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的规定更为具体和明确:“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所以对妇女加以特殊保护,主要考虑到以下3点:第一,妇女的地位决定了需要特别保护。妇女从人权上来说是人类社会的“半边天”,她们社会地位的高低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文明程度是一个历史过程,而妇女社会法律地位的确立和提高是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具体体现出来的。人类历史以无可置疑的事实告诉人们,妇女的社会地位总是同社会的文明程度紧密相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共产主义,解放全人类,是我们党和国家为之奋斗的目标。在实现这个伟大的理想和目标的过程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当然要与之相适应,这就需要用法律的手段及其他手段来加以确立和保证。只有确立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人类两性才能和谐地共同前进。第二,妇女的作用决定了需要特别保护。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地位就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地位和作用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妇女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仅有与男子平等的机会和发挥着同样的作用,而且有其自身特殊的作用。在社会上,她们是各行各业中不可缺少的生力军,妇女在各界,各界有妇女。在家庭中,她们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家庭主妇,孩子的母亲,特别是她们担负着人类再生产的重任,因此,她们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第三,妇女的现状决定了需要特别保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各项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仍然存在着种种歧视妇女的现象,这是每个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都能耳闻目睹到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尤其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妇女自身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提高,所以,要解决目前存在的种种歧视妇女的问题,就需要从法律上对妇女实行特别保护。总之,从根本上说,对妇女实行法律特别保护,是社会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政党性质及群众路线决定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要解放全人类,妇女不仅是全人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解放全人类的重要力量源泉,因此,保护妇女是保护人类自身发展的进步行为,是保护我们未来的进步行为。
 
(二)本法立法的事实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本法立法的事实依据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共同原则,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亦不例外。
 
改革开放带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人们思想和生活的千变万化,当然毫不例外地给妇女带来了新的机遇和考验。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涌现了大批的女能人、女企业家、女科学家、女劳动模范,她们依靠自身的聪明才智,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弄潮儿”,做出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妇女也遇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问题。
 
1.政治权利。妇女参政问题比较突出,其特点表现为:比例小,层次低。据统计,在国家机关中,女干部的比例为干部总数的30%左右,这和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处的地位极不相称,尤其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更是凤毛麟角,仅占领导干部的7.89%。同时女领导干部又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配角多,主角少;虚职多,实职少;下层多,上层少。而且更让人忧虑的是,这“三多”还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2.文化教育权利。女童入学问题比较突出,在新的文盲中,女性占2/3以上,而且上了学的学生中,女孩的失学率也相当高。在中学、大学的招生工作中,同样存在着重男轻女的倾向。
 
3.劳动权利。女性的就业问题比较突出。80年代以来,在效益经济的冲击下,女性的就业和劳动保护出现了新的难题。例如: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分配难,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招工、招生中任意压低女性比例,女性就业难,待业青年中,70%都是女性;有些企业,借改革之名,无视劳动法规,把女职工作为“优化”对象,在编余人员中,大都是女职工占多数,使妇女的劳动权难以实现。
 
4.人身权利。妇女被拐卖,被强迫卖淫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死灰复燃,屡禁不止,强奸妇女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比较突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的愿望,充分体现了我国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将上述两个决定的内容反映在新刑法中,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打击这些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5.婚姻家庭、财产权利。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还比较普遍;纳妾、租妻等违法犯罪现象在个别地区还存在;农村妇女离婚后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解决等。
 
上述存在的问题,不利于妇女在现代化竞争中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影响着她们自身的发展和提高。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而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进一步肃清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更要利用法律手段,不断完善保护妇女的法律,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妇女的各项权利真正得以实现。
 
1986年之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制定妇女法。这些议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和采纳。1989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式委托全国妇联会同民政部、全国总工会承担起草任务。同时,由各方面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20多人组成的起草组成立并开始工作。
 
起草组成立3年来,遵循中央关于加快立法步伐的精神,全力以赴,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1989年5月、8月和1990年7月,分别在西南、东北地区召开3次大规模的研讨会,共有16个省、市、自治区的十几个部门的同志参加,广泛交流了妇女法的有关情况。1990年3月、6月、8月、9月和1991年2月、5月、6月、8月,起草组派人分赴全国各地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为起草工作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起草组还曾两次将草稿通过人大、民政、工会、妇联4个系统发往各地,向全国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700多份。3年中,起草组共参加大大小小的座谈会70多场次,直接听取了近千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参考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及国外一些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组对草稿进行了反反复复、认认真真的修改,先后共起草试拟稿十几稿,正式稿8稿。
 
1991年8月,起草组将草案(送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反复征求有关部门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1年10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同时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座谈,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详细修改,并由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稿。199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妇女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经过几年时间的反复推敲,简明扼要,针对性强,切合实际,基本成熟,并决定将草案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1992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草案呈请大会予以审议。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最终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大会表决,以绝对多数票(2497票赞成、34票反对、70票弃权)获得顺利通过。4月3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第5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5年6月、8月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第十七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最后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标签: 妇女权益保障 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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