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或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听证权利。以下从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及实务争议三方面进行解读:
一、听证的适用范围
1.吊销许可证
包括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如典当、旅馆业)、保安培训机构经营许可证等。吊销许可证直接影响当事人经营权或资格,属于重大权益限制。
2.二千元以上罚款
以个人为对象的罚款达到或超过2000元时,需告知听证权。例如,对赌博、嫖娼等行为处以高额罚款前,必须履行告知程序。
排除情形:
行政拘留:法律未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主要考虑听证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操作难度及执法效率问题。
其他处罚:如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不适用听证。
二、程序要求
1.告知义务
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导致程序违法。
2.听证申请
当事人需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公安机关应在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地点,除涉密情形外应公开举行。
3.听证流程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质证、申辩,听证笔录作为处罚决定依据。
三、实务争议与裁判观点
1.程序违法争议
部分案例中,法院曾以“未告知听证权”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例如,某案例中公安机关对500元罚款未告知听证权,被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但需注意,该情形仅适用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如2000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2.行政拘留的特殊性
尽管法律未规定行政拘留的听证程序,但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权利。例如,某案例中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未告知听证权,法院认为程序瑕疵但未直接撤销处罚,而是通过其他程序纠正。
总结
第九十八条通过听证程序平衡了执法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但需注意其适用范围限于吊销许可证和2000元以上罚款。公安机关需严格履行告知义务,避免程序违法;当事人应主动行使听证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