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程序合法性的重要规定,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调查程序的合法性要求
1.依法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开展调查活动。例如,询问需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传唤和询问时限的规定,检查需符合第八十七条关于出示证件和见证人的要求。
2.严禁非法取证手段
明确禁止以下行为:
刑讯逼供:通过肉体或精神折磨逼取口供;
威胁: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陈述;
引诱:以虚假承诺诱导当事人提供不实信息;
欺骗:虚构事实误导当事人作出不真实陈述。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证据无效性
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刑讯逼供的口供、诱骗取得的物证等),不得作为治安处罚的依据。即使这些证据能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公安机关也不得采用。
2.程序违法后果
若公安机关因非法取证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需重新依法调查取证。例如,若因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被排除,案件需退回补充侦查或终止调查。
三、法律意义
该条款通过双重规制(程序禁止+证据排除),旨在:
1、保障人权:防止公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免受非法侵害;
2、提升执法公信力:确保处罚决定基于合法证据,维护法律权威;
3、统一执法标准:为公安机关提供明确的取证指引,减少执法随意性。
实务提示:当事人若遭遇非法取证,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权利救济,要求确认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