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条是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罚规定。
一、法律条文结构
该条款分为两款,分别针对不同情形设定处罚:
1.第一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2.第二款: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关键术语释义
1.“非法携带”
定义:违反《
枪支管理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
法律法规,将枪支、弹药或管制器具随身携带、置于行李中或通过其他方式运输的行为。
与“持有”的区别:携带强调“动态转移”(如随身携带或运输),而持有仅指静态占有(如储存)。法律仅打击携带行为,不规制单纯持有。
2.“管制器具”范围
枪支弹药: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能致人伤亡的器械(如军用枪械、猎枪、气枪等)及配套弹药。
弩:利用弹簧装置发射箭头的器具,杀伤力较强。
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等,具体标准依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3.“公共场所”与“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火车、汽车、船舶、航空器等。
三、处罚梯度与适用情形
(一)一般情形(第一款)
处罚标准:
5日以下拘留:适用于一般违法情节(如非公共场所携带、未造成实际危害)。
情节较轻: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例如:
携带管制刀具用于收藏且未进入公共场所;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如主动上交刀具)并取得谅解。
(二)加重情形(第二款)
处罚标准:5-10日拘留,可并处罚款。
适用条件: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例如:
携带匕首乘坐地铁;
在公交车上隐匿携带弩具。
四、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可减轻或不予处罚:
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如刘某盗窃手机后主动投案并取得谅解,最终免于处罚。
2.情节特别轻微:如携带管制刀具未进入公共场所且无危害意图。
3.受胁迫或诱骗:如被他人威胁携带刀具。
4.立功表现:如协助警方破获其他案件。
五、实务要点与争议
1.少数民族刀具的特殊处理
在民族自治地区,允许合法佩带、销售藏刀、腰刀等民族刀具;但在非自治地区,即使属于民族刀具,若进入公共场所仍可能被处罚。
2.“携带”的认定
动态性:需存在从一地到另一地的转移行为(如乘车携带)。
隐蔽性:藏匿于行李中仍构成“携带”。
若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且危及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六、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人在非公共场所携带工艺刀具,因未进入车站、商场等场所,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处警告。
案例2:携带弹簧刀乘坐火车,被查获后处5日拘留并罚款。
总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区分场所和情节轻重,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进行阶梯化处罚,既维护公共安全,又体现执法灵活性。实务中需重点把握“携带”的动态性、场所的公共属性及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