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80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0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0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设立的自愿性: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权利,即“可以设立”,并非强制要求。这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尊重,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规模、经营特点、劳动关系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设立该委员会。不过,设立调解委员会有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组成人员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他们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和诉求,能够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反映劳动者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劳动争议处理的期望。
用人单位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他们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有助于在调解过程中从企业的立场出发,客观地分析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工会作为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代表参与调解委员会,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支持和权益保障,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2、主任的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代表担任主任一职,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更好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推动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进行,也有助于加强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协议的达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具有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争议的事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等。
履行的必要性: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一旦达成,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不仅是对双方协商结果的尊重,也是维护调解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需要。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不过,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