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及批准的法定程序,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1.预算独立性与层级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独立于财政预算体系,按照统筹层次设立(如省级、全国统筹),遵循“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其编制依据包括《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如《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
2.预算编制主体与流程
编制主体: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草案编制,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需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编制收入预算。
审核流程:
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后,由本级人社部门审核汇总;
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社部门联合报同级政府审批;
省级政府审批后报财政部和人社部,全国预算草案由人社部汇总、财政部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务院。
3.决算编制与审批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编制决算草案,经人社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省级决算报财政部和人社部,全国决算由人社部汇总、财政部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务院。
二、预算执行与调整规范
1.执行要求
批准后的预算需严格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向财政和人社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税务机关征收的保费收入预算需同步批复税务机关执行。
2.预算调整条件与程序
仅限特殊情况(如政策调整、重大突发事件)可申请调整;
调整方案由经办机构提出,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与财政预算的关系
1.本质区别
资金性质:社保基金为缴费形成,非财政性资金,不纳入《
预算法》管理;
编制原则:社保基金预算允许“收支平衡、适当结余”,而财政预算需严格收支平衡;
审批主体:社保基金预算最终报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条件成熟时),财政预算则需经同级人大审批。
四、法律意义与实践价值
1.保障基金安全
通过独立预算体系,避免社保基金被挤占挪用,强化收支监管。
2.提升透明度
明确编制、审批流程,增强基金运行信息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3.促进可持续发展
科学编制预算可平衡基金收支,确保待遇支付能力,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挑战。
五、配套制度支持
财务制度: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分险种核算,专款专用;
监督机制:财政、人社、审计部门协同监管,违规行为将追责并整改。
综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通过明确预算决算的法定程序,构建了社保基金独立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为基金安全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