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条原文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二、核心要点解读
1.统筹层次与预算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需以统筹层次为基础。目前,我国各险种的统筹层次存在差异:
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省级统筹;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逐步向地(市)级统筹过渡;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部分省份实现地(市)级统筹。
预算按统筹层级划分,确保资金管理责任明确,便于地方政府落实财政补贴和监管职责。
2.按险种分别编制预算
除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编制预算外,其他险种(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需单独编制预算。这一规定旨在实现:
专款专用:避免不同险种资金混用,保障待遇支付的稳定性;
独立核算:明确各险种收支责任,便于监督和绩效评估。
3.合并编制的特殊性
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编制,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管理效率:两项险种在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上存在关联性;
政策协同:适应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趋势,简化预算流程。
三、政策背景与实施意义
法律依据:该条款与《
预算法》衔接,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独立性,强化财政纪律。
实践要求:通过分项预算管理,确保各险种资金安全,防止挪用风险。例如,工伤保险基金需专用于工伤待遇支付,失业保险基金则聚焦失业保障。
动态调整:预算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人数变化等因素定期修订,确保收支平衡。
总结
第六十六条通过统筹层次划分和险种分类管理,构建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框架,既保障了资金安全,又提升了管理效率。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合并编制,则体现了制度整合与资源优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