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和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与规范运作。以下从立法背景、核心要求、管理机制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意义
1.历史沿革
1996年前,社会保险基金由经办机构自行管理,存在挪用风险。1996年国务院明确要求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0年《社会保险法》将这一实践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
2.立法目的
通过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现基金收支透明化、专业化,防止挤占挪用,保障基金安全。
二、核心要求解析
1.财政专户的法定性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禁止存入其他账户。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按基金险种分账核算。
2.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
法律未细化操作规则,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确保管理灵活性与适应性。
三、财政专户的管理机制
1.资金缴存与拨付
缴存: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需按月将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确保“应收尽收”。
拨付: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拨付待遇支出,禁止随意动用资金。
2.资金用途限制
财政专户资金仅限用于支付社保待遇、购买国债、接收财政补贴等,严禁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3.利息与收益管理
基金结余可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基金,确保保值增值。
四、监管与法律责任
1.多层级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定期向政府及监督机构报告。
审计机关:对基金收支、投资运营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监督委员会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2.法律责任
对挪用、挤占基金等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并追回损失资金。
五、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1.统筹层次提升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险种推进省级统筹,需在财政专户管理框架下细化跨区域资金调度规则。
2.投资运营探索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国务院可授权探索基金市场化投资(如国债、低风险金融产品),提高资金收益。
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通过“财政专户+国务院授权”的双层设计,既确立了基金安全的基本原则,又为管理制度创新预留空间。实践中需严格执行分账核算、收支分离等要求,并通过动态完善配套法规适应社保制度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