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核心条款,主要从基金构成、核算原则、统筹层次三个方面作出规范,具体解读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与核算要求
1.基金覆盖范围
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基金。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其他四项险种基金需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这一规定既简化了生育保险的管理流程,又保障了其他险种资金的独立性。
2.统一会计制度
所有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保核算标准一致、信息可比。例如,财政部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2018年实施)统一了各险种的科目设置与报表格式,强化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二、基金使用的专款专用原则
1.禁止侵占与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实践中,若发生违规行为(如虚构材料骗取基金、违规投资等),将依法追究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例如,2025年某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因挪用医保基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预算与监管保障
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政府需对支付不足的基金给予补贴。同时,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实施多层级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三、统筹层次与实施路径
1.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旨在解决区域间基金不平衡问题。2022年已启动全国统筹制度,通过中央调剂基金实现跨省余缺互济,保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其他险种省级统筹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统筹,具体时间表由国务院制定。例如,截至2024年,多数省份已完成失业保险省级统收统支,为后续全国统筹积累经验。
四、政策意义与实施效果
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全国统筹可调剂余缺,缓解老龄化地区压力;省级统筹则提升区域管理效率。
保障参保人权益:分账核算与专款专用避免资金混用风险,确保待遇支付稳定性。
推动制度可持续发展:通过统一核算标准、强化监管,为社保基金长期保值增值奠定基础。
综上,第六十四条通过规范基金结构、强化监管机制和统筹路径,构建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制度框架,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法治化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