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背景与目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部分企业因生产特点,难以遵循上述标准工时制度和休息规定。此条旨在为这类企业提供灵活安排工作和休息的途径,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的同时,也兼顾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和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具有特殊的生产流程、工作性质或受季节、自然条件等因素的限制。例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等。
三、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类型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特点是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者在工作中自由度相对较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有关加班费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比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需要随时处理各种突发事务,工作时间难以固定,可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量,应当与标准工时制度下在这一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总量相当,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例如,交通、铁路等行业的职工,他们的工作需要连续进行,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实施条件
企业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方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五、企业的义务与责任
1.确保劳动者权益:企业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等。即使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也不能过度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要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避免劳动者过度疲劳。
2.遵循审批程序: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和申报 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情况、职工花名册(包括年龄、性别、工种、所适用的工时制职工签名等)、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提交材料清单等。不得擅自改变工时制度或休息安排,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劳动纠纷。
六、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下工作时,有权了解并遵守企业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有权要求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如合理的休息时间、相应的劳动报酬等。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和休息安排,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七、监督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严格把关,确保企业的申请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还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