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以下是对该条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1、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中小学生和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广告的影响。广告中的一些内容,如过度商业化的宣传、不适当的产品信息等,可能会对他们的价值观、消费观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例如,一些广告中宣扬的过度消费、攀比心理等,可能会误导未成年人形成不良的消费习惯和价值观。
2、维护教育环境的纯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纯净的学习环境。广告活动的开展可能会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分散学生的注意力,影响教育教学的质量。禁止在这些场所开展广告活动,有助于营造一个专注于教育教学的氛围,保障学生能够在一个不受商业干扰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3、防止诱导消费:中小学生和幼儿缺乏独立的经济能力和消费判断能力,如果允许在他们的教材、教辅材料等上面发布广告,可能会诱导他们进行不必要的消费,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可能会影响他们对学习用品和学校相关事物的正确认知,将注意力从学习转移到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上。
二、禁止行为范围
1、开展广告活动:明确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园内部开展任何形式的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广告宣传活动、设置广告展板、播放广告视频等。无论是商业广告还是其他类型的广告,只要是在学校和幼儿园的范围内进行,都是被禁止的。例如,学校内不允许举办商业性质的促销活动、产品发布会等。
2、利用特定物品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教材和教辅材料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工具,练习册是用于巩固知识的,文具是日常学习的必备用品,教具是辅助教学的器材,校服是学生的统一着装,校车是用于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这些物品都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如果在上面发布广告,会让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中不断接触到广告信息,从而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在教材的封面上刊登广告,或者在文具上印上广告标识等都属于禁止的行为。不过,公益广告除外,公益广告是为了传播有益的社会信息、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不带有商业盈利目的,因此不在禁止范围内。
三、公益广告的例外情况
公益广告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传播正能量、提高公众意识而制作的广告,通常不涉及商业利益和商业推销。允许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公益广告活动,以及利用相关物品发布公益广告,是为了让学生能够接触到积极向上、具有教育意义的信息,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品德。例如,一些关于环保、交通安全、健康卫生等方面的公益广告,可以在学校和幼儿园内适当展示,以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四、法律后果
虽然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未直接规定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但结合《广告法》的整体规定,若违反此条规定,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
1、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定倍数的罚款。例如,若涉及虚假广告等其他违法情形,可能会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违反该条规定发布广告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因不当广告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导致学生出现心理问题等情况,相关责任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