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针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为你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对象
此条的适用对象为经营者,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意味着无论是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只要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都可能成为该条的适用对象,体现了法律面前各类经营者平等的原则,不会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
二、违法行为界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并且利用这种地位从事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比如,经营者可能通过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歧视性待遇等方式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处罚措施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认定经营者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会要求其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活动,以防止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减少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例如,若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划分市场,执法机构会责令其停止执行该协议。
2.没收违法所得:将经营者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获得的非法收益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经营者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获取的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经济利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剥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经济利益,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3.罚款: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的“上一年度销售额”是指经营者在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一会计年度的全部销售额。罚款的幅度设定为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是为了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灵活处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的滥用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程度不同。例如,掠夺性定价可能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力较大,而一些轻微的搭售行为危害相对较小,执法机构会根据行为性质确定罚款比例。
违法行为的程度:包括滥用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涉及的市场份额等。如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范围广泛、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罚款数额可能会相对较高。
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如果经营者在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对受损的经营者进行赔偿等,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可能会予以考虑,适当减轻处罚。
四、特殊情况的加重处罚
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违反此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上述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例如,若原本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若符合上述特殊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将罚款提高至10% - 25%。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