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关于反垄断中止调查的内容,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释:
一、中止调查
1.条件:
当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
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的后果。
2.程序: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基于此承诺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书会明确列出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3.监督与后续:
执法机构将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如果经营者成功完成了其承诺的义务,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进一步决定正式终止整个调查。
二、恢复调查的情形
尽管有了中止调查的可能,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恢复原先的调查工作:
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
即使之前达成了中止调查的协议,但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采取必要措施或达到预期效果。
2.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在中止调查期间,出现了新的重要证据或者原先认定的基础事实有了根本性改变,使得原有的处理决定不再适宜。
3.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
如果发现之前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的依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存在遗漏关键部分或者故意虚假陈述的情况。
三、实务意义
此条款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教育矫正功能,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减少损害。
同时也保障了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防止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责任。
对于经营者而言,这是一种减轻处罚的机会,但也需要谨慎对待并严格遵守所作的承诺。
总之,《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构建了一套既有利于企业自我整改又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