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针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法律设定了分层次的强制征缴程序,具体解读如下:
一、责令限期补缴
1.启动条件: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
2.执行主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常为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
3.法律后果:逾期未补缴将触发后续强制措施,并可能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面临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
二、强制征缴程序
1.查询存款账户
逾期后,征收机构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信息,金融机构有配合义务。
2.申请划拨社保费
征收机构需申请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如劳动保障局)作出划拨决定,并书面通知银行划扣资金。
划拨需严格遵循《
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管法》程序,确保合法性。
3.担保与延期缴费
若账户余额不足,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或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司法强制执行 当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且仍不缴纳时,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1.扣押、查封财产:针对与欠缴金额等值的财产(如设备、不动产等)。
2.拍卖抵缴:通过拍卖变卖财产,以所得款项抵缴社保费及滞纳金。
四、程序要点
权限划分:征收机构无直接划拨权,需通过行政部门决定;法院强制执行需提供财产线索。
滞纳金计算: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0.05%,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职工。
例外情形:因不可抗力可申请缓缴,经省级批准后最长缓缴1年,期间免滞纳金。
五、典型案例
宁夏某公司欠缴社保费案中,税务机关因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凸显程序合规性要求。
综上,第六十三条通过“责令补缴→行政划拨→司法执行”的递进机制,强化了社保费征缴的强制性,同时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担保延期)。职工若遇欠缴,可向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投诉举报启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