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要强调了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其行政权力来实施某些不公平或歧视性的行为。
详细解读:
1.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这是对本条主体的基本要求。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其他被授权的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不能超出其权限或滥用其权力。
2.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这意味着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在设定参与招标投标或其他经营活动的资质时,不能针对特定的经营者或群体设置不公平的条件。所有的资质要求都应该是客观、公正、透明的,并且是对所有经营者都适用的。
3.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该是统一、明确、无歧视的。不能因为某个经营者的背景、地域或其他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因素而给予其不公平的评价或待遇。
4.不依法发布信息:信息的发布是保证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如果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不依法发布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存在误导性、歧视性,那么这都可能影响到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5.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这是本条明确禁止的行为。无论是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还是不依法发布信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都不能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或其他经营活动。
总结:
本条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其权力时,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歧视性行为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