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下是对这些因素的详细解释: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1.市场份额:
衡量经营者在市场中的规模大小。
较高的市场份额可能意味着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2.控制力评估:
分析经营者是否能够单方面设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其他交易条件。
考察是否存在潜在的进入壁垒或客户忠诚度等因素。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的指标:
常用的有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等。
集中度越高,市场竞争程度往往越低。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1.市场进入障碍:
判断合并后的企业是否会设置更高的门槛阻碍新竞争者的加入。
2.技术创新动力:
分析集中是否可能导致研发投资的减少和创新活动的减缓。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1.消费者福利:
关注价格走势和服务质量的变化。
防止出现价格垄断和质量下降的情况。
2.上下游关系:
考察对供应商和分销网络的潜在不利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宏观层面考量:
评估整体经济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注意行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灵活性条款:
允许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和时代背景纳入新的考量维度。
如国际合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实施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需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集中。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可能会面临责令停止、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罚款等处罚措施。
总结意义
这一条款旨在确保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不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多维度的综合评估来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总之,这一规定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和目标,即在促进企业合理并购重组的同时,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