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的规定。
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第三十一条内容概述
1.初步审查与决定期限: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若决定进一步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应在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查。
完成后需作出是否禁止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经营者。
2.禁止集中的理由说明:
若最终决定禁止集中,必须给出明确且合理的理由。
3.审查期间的限制:
在整个审查期间,涉事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实施集中行为。
二、延长审查期限的条件和限制
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经营者延长审查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60日:
1.经营者主动请求延期:
若经营者自愿提出并同意延长审查时间,则可获得批准。
2.资料不准确需核实:
当经营者提交的文件或资料存在错误或不清晰,需要进一步核实查证时。
3.申报后情况重大变化:
若在申报之后发生了可能影响审查结果的实质性变化,例如市场结构或竞争状况的改变。
三、超期未决定的处理
如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仍未作出决定,则视为默认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
这种规定旨在防止因行政拖延而对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四、实践意义与应用
明确的时间限制和条件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也平衡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经营者在面对集中审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准确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总之,这一条款是反垄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