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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58条(法官工资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24 11:12 admin
本文介绍法官法第58条(法官工资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法官法第58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八条 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机制。
 
  法官的工资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法官法第58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工资制度的规定。
 
  【背景解读】
 
  改革前,法官工资保障水平与法官任职要求高、审判工作任务重、案件审理责任大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一是法官执行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未能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改革前,法官工资主要依据行政职务和级别确定,与反映法官业务能力和素质的法官等级并不挂钩,未能充分体现法官的职业特点。另外,与域外法官工资普遍大幅高于同等资历公务员的情况相比,我国法官工资水平也明显偏低。二是法官专业津补贴项目少、标准低、档差小,占工资比重较低,对法官激励作用有限。改革前,与其他公务员相比,法官只是多了三项津补贴项目,每项津贴补贴标准不高,占法官工资比重较低,不能对法官起到有效激励的作用。三是向审判一线倾斜不够,不利于充分调动一线法官工作积极性。基层一线法官处于审判工作最前沿,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但由于级别、职级低,工资福利待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倾斜,导致基层一线优秀人才不愿来,高素质人员留不住,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工资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结合我国国情和法官队伍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据中央要求,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人社部、财政部研究出台了《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法官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的工资政策。
 
  【条文释义】
 
  法官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统一制度,根据员额制改革的精神,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工资制度,并合理体现地区工资差异。二是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职业性质、等级、考核相适应的工资制度。三是体现激励和约束,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制度,在提高法官积极性的同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四是注重向一线倾斜,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形成合理的政策导向。总的看,工资制度包括工资组成结构、工资标准、分配原则、工资档次晋升条件、特殊性质工资、与其他分类管理的司法人员工资制度的关系、工资来源、地方的实施方式及实施时间等。“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是指根据法官所任职级、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确定与等级相一致的工资档次,执行相适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此外,本款规定要“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机制”。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予以调整。其他公务员调整工资标准时,法官作为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公务员,也应按相应比例同步调整法官的工资水平。
 
  改革后,法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基本工资从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变为职务等级工资一项,每个职务等级内设若干工资档次,并以法官职务序列等级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津贴补贴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包括地区附加津贴(规范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殊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改革性补贴等;奖金除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公务员相关奖励外,设置绩效考核奖金;法官增资额一部分通过提高基本工资实现,一部分通过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实现。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遵循工作实绩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一方面不能搞平均主义,另一方面也不能搞繁琐主义,注重科学合理、简便实用,推动形成良好的激励导向。
 
 
 

标签: 工资 法官 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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