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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66条(初任法官实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24 17:41 admin
本文介绍法官法第66条(初任法官实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法官法第66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法官法第66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初任法官实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
 
  【背景解读】
 
  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担任初任法官的前置条件。《法官法》自制定以来,历次修订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5年《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2001年《法官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其中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据此规定,担任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7年《法官法》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因在于固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的成果。
 
  实行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的重要措施。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这是实行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理论起点、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2017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部2018年4月25日审议通过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经由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到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考合一”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再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资格准入、考试选拔和职前培训等重要内容的法律职业人才养成机制。
 
  【条文释义】
 
  本条明确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是获得法律职业职责资格的必经程序和准入条件。根据《法官法》第12条第(7)项规定,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文件对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条件、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条件、考试内容、职前培训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条件。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和方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年一考,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关于职前培训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法官、检察官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职前培训时间由政府选任部门根据时间需要确定;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职前培训方式及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自行确定。
 
  本条还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由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根据第6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比较研究】
 
  对初任法官设定资格考试的前置条件,符合选拔培养法治人才要求,有利于法律职业队伍素质养成,也体现了形成统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时代需要,且与世界各法治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方向一致。考察域外经验,德国法官遴选必须通过两次权威的考试。首先,在大学里至少学习7学期的法学课程,法科生在毕业时可参加本地区的初级州试(erstes Staatsexamen),初始合格者需再经过2年的预备培训,如在普通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或者检察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培训,培训见习结束后可参加第二次州试。第二次考试主要是书面考试,与在培训机构的培训有关,口试重点关注于特殊利益领域,着眼于考察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第二次考试合格者即具备了被选任为法官的资格。而日本法官的职业准入门槛较高,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标准极端严格,历年通过率最高只有7%左右,一般在2%至5%之间。我国台湾地区也对法官任命设有司法官考试制度。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法官法》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注重法律职业的同质化,强调法律职业一体化,为法官人才多渠道遴选设定了最为基本的资格条件。
 
  【实践指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可实行特殊政策,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标签: 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 法官法 初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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