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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57条(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24 11:11 admin
本文介绍法官法第57条(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法官法第57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七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法官法第57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规定。
 
  【背景解读】
 
  原《法官法》未对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作出专门规定,只在第8条第5款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类矛盾的汇集地,作为纷争裁决者的法官处在矛盾的焦点和漩涡的中心,当事人报复伤害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手段越发极端,后果越发严重。2016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彩云在自家楼下遇害。2017年初,先后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持刀杀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周龙在法院门口被当事人持刀捅成重伤两起恶性事件。2018年11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法官田晓在法院大门附近,被刑满释放人员持刀刺伤,见义勇为的监狱民警刘彦不幸牺牲。频频发生的伤害法官事件,加大了法官的心理压力,挫伤了法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6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重要举措,从制度上保障了法官的人身安全,健全完善了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新修订的《法官法》中关于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规定,将上述政策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官队伍稳定,确保广大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条文释义】
 
  归纳近年来发生法官遇袭事件的共性,绝大多数袭击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往往不在庭审中、也不在法庭内,而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家中或其他地点。为更加全面有效地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本条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的空间和时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并将保护对象范围从法官延伸至法官的近亲属。
 
  根据新修订的《法官法》第52条关于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主体,具体职能包括: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或其近亲属提供援助和给予救助;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督促对法院安全检查设施、防护隔离系统、安全保障设备、安全保卫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统筹指导本院司法警察部门、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机关安全保卫、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和各类应急处置工作;与公安机关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是负责法院安全保障和维护法官人身安全的重要力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具体职责,包括:(1)维护审判秩序;(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4)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5)执行死刑;(6)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7)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在庭审中,司法警察承担维护庭审秩序的重要职责,对于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司法警察根据法官的指令,依法采取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当发生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发生当事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品,逃避、抗拒安全检查;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或者审判区域;威胁、殴打法官等行为时,司法警察将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在人民法院周边实施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司法警察将会同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方面,美国的经验比较突出。美国国会于2007年通过了《法院安保促进法案》,从健全安保协调机制、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提高刑罚、为法官及家人在家中提高保卫、建立和维护威胁评估数据库、增加安保拨款等多方面对法院安保体系进行了改进,全面升级改造了美国法院的安保系统。从司法保护层面,以设立专有罪名、立法上单独列明法官特别保护、加重刑罚力度等方式加强对法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保护;从行政保护层面,由美国法警局负责法官和法院安全。其作为司法部内的一个局,受司法部长(总检察长)的领导和指挥,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法警局下设司法安保署,负责全美范围内司法人员住所的安全保卫,对司法公务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对司法公务员所受威胁的评估,以及对所有其他司法人员的保护。法警局对法官的安全保卫不限于法官本人在法院内部的工作时间内,保护举措扩及法官在下班之后的家庭生活中。建立针对法官安全威胁评估的数据库,预测针对法官人身伤害行为发生的概率,并开发有效降低其发生概率的方法和程序。对法官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特别保护,立法专门就法官的个人身份信息设立特别的隔离保护条款,对法官的居住地址、社会保障号码、电话号码、个人电子邮件等信息进行严格隔离。从经济保障层面,建立法官特别保险制度,由政府负担法官部分的人身保险费用。设置特别补偿制度,对法官因为履职行为,在任职期间、领取退休金期间被刺杀的情况,给予其亲属经济补偿。这种比较全面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官个人人身安全的困扰,使针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威胁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实践指导】
 
  在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实施后,各地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工作。主要做法有:第一,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并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便于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为法官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法官在审判法庭外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可以要求在专门场所进行,并有权拒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单方面会见、接待的要求。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和装备配置标准》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执勤岗位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普遍设立安全检查岗,配备相应安全设备,强化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第二,完善维护法官人身安全联动机制。对于恐吓威胁、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第三,对执行特定类型案件审判任务的法官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审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保护措施。对法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法官本人申请,也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同样的保护措施。
 
 
 

标签: 法官 法官法 人身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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