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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6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19 17:51 admin
本文介绍宪法第46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46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46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达到一定年龄并具备可以接受教育的智力时,有进各种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本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公民的个人角度而言,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其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它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健康成长和自我的完善与发展,从民族和国家的角度而言,公民受教育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休戚相关。为了改变教育事业落后的状况,本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本条规定受教育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表明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责任。这是因为,公民接受教育不仅仅是关系个人权利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全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的发达和民族的兴旺,只有每个公民主动自觉地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和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劳动技能,才能更好地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宪法明确地把受教育作为义务规定下来,对于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984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全国有步骤地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它的实施将使宪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2)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少年有接受中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青少年有接受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5)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6)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7)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育方针 
 
  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这一表述,它主要包括三个内容:一是教育工作的总体方向,二是教育的培养途径,三是教育的培养目标。这一方针在教育与社会发展、教育与生产劳动、教育与人的发展等重大关系上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明确反映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科学地解决了教育方向、培养途径、培养目标三者之间及其内部的各层关系,是适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最佳方针。
 
  (一)教育工作的总体方向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总体方向。它深刻地反映了教育与经济建设、教育与社会发展的本质关系,是总结我国教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和借鉴各国教育经验的结果。
 
  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国防等在内的有机统一体。它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又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既包括经济基础方面的建设,又包括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建设。当前,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就是抓住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就是我国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
  (二)教育的培养途径 
 
  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教育原则。马克思指出,大工业生产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生死攸关的问题提出来了,而人的全面发展只能通过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途径才能实现。不仅如此,教育与生产相结合还是改造旧社会,实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惟一途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进一步发展了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思想。他指出:“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是培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用一致,全面发展的新人的根本途径,是逐步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重要措施。”
 
  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是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途径。首先,整个教育事业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学校培养的人才要在高、中、低各个技术层次上都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相适应,使学生学以致用。其次,在学校教育中,要理论联系实际,恰当地引进生产与生活中实用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学生既动脑又动手;还要办好劳动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基地,并适当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使学生在受教育的全过程中都能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成长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在坚持把教学作为学校中心任务的前提下,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以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教育的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这一目标是由两层意思组成的,一层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体目标,另一层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素质结构目标。
 
  从总体目标来看,把青少年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关系到国家的性质、命运和前途的根本性问题。为了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确保我国永远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要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文化知识,能够迎接知识经济和新技术革命等国际竞争的挑战,而且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够经受和平演变的考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把青少年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对受教育者统一要求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种不同的人才。
 
  从人才素质结构目标来看,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这个目标是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和全面考察教育内部规律,以及全面反映和综合运用社会各种因素与人的发展所起作用的规律的完整理论和科学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且与我国宪法中关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素质要求相一致。
 
  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含义如下:“德”是指良好的道德品质、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是指掌握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达到较高的智力水平,具有各种应用能力、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是指强健的体魄,良好的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指除了德、智、体以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美学知识和美学理论修养,具有健康的审美观念、审美情趣和较强的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道德修养;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念,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劳动技能等。当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同样,总体目标同人才素质结构目标也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
 
  从根本上说,我国现行的教育方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有机统一整体。在教育实践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工作者都要完整全面地领会教育方针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标签: 宪法 权利 义务 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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