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

医师法第60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8:06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0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60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师法第60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条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处罚
 
  本法第49条第3款中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违反该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处罚
 
  本法第49条第3款中规定,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违反该条规定,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实施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对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有较严重后果,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或者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应注意的是,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在修改过程中,相关规定如有修改应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标签: 处罚 治安管理 医师执业 医师法
上一篇:医师法第59条(非医师行医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下一篇:医师法第61条(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法律条文释义相关文章:

  • 医师法第66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6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6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

    时间:2024-12-31阅读:221标签: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法 境外人员

  • 医师法第65条(军队医师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5条(军队医师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5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

    时间:2024-12-31阅读:190标签: 医师法 军队医师管理

  • 医师法第64条(医师资格考试)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4条(医师资格考试)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4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时间:2024-12-31阅读:175标签: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法

  • 医师法第63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3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3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时间:2024-12-31阅读:163标签: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医师法

  • 医师法第62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2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2条...

    时间:2024-12-31阅读:191标签: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医疗卫生机构 弄虚作假 行政责任 徇私舞弊 医师法

  • 医师法第61条(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1条(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1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

    时间:2024-12-31阅读:149标签: 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 医师法

  • 医师法第59条(非医师行医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9条(非医师行医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59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

    时间:2024-12-31阅读:336标签: 法律责任 医师法 非医师行医

  • 医师法第58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8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58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八...

    时间:2024-12-31阅读:426标签: 法律责任 医师 职业道德 医师法 医学伦理 恶劣社会影响

  • 医师法第57条(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7条(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57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七条...

    时间:2024-12-31阅读:367标签: 法律责任 医师 医师法

  • 医师法第56条(医师执业活动中六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6条(医师执业活动中六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56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

    时间:2024-12-31阅读:412标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医师法

热门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
  • 公司法第88条原文规定内容及条文释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
  • 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机动车在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处理交通事
  •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纠正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行政处罚情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交通肇事犯

最新资讯

  • 公司法第24条(电子通讯召开
  • 公司法第23条(股东不得滥用
  • 公司法第22条(禁止利用关联
  • 公司法第21条(股东应当依法
  • 公司法第20条(企业社会责任
  • 公司法第19条(公司经营活动
  • 公司法第18条(党基层组织活
  • 公司法第17条(公司职工依法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