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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50条(医师职业健康保护和工伤保险待遇)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7:54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0条(医师职业健康保护和工伤保险待遇)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50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师法第50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师职业健康保护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医师工作有可能接触有害物质或环境,如暴露于生物、化学、物理有害因素中,并经常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其所面对的职业性危害,既有慢性长期的影响,又有急性突发性的危害。医师具有传染病易感者和可能感染源的双重身份,做好医师的职业防护,既有利于保护医师健康,也有利于保护患者安全。关注并维护好医师的健康,是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共同责任。
 
  我国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从医疗卫生机构保护医师职业安全和医师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两个方面,强调了对医师相关权益的保障。
 
  一是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方面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是医师的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医师的职业防护和环境安全管理,配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和有效的安全设施。贯彻相关规定,推进落实医师定期体检、带薪休假等制度,加强医师心理危机干预,关爱医师身心健康。
 
  二是强调医师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师在执业中受到暴力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传染源等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4章专章规定了工伤保险,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细化了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上述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明确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医务人员,要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尽快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贡献医师的关爱。
 

标签: 工伤保险 医师法 医师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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