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在满足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其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将进行衔接,具体规则如下:
一、适用对象
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
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70%本人工资,六级60%)。
退休后同样需停发伤残津贴,转为养老保险待遇。
二、停发条件与待遇转换规则
1.停发伤残津贴的条件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需注意:若未办理退休手续(如缴费年限不足),即使年龄达标,仍继续领取伤残津贴。
2.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的衔接
待遇比较:以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的金额孰高为准。
补足规则:若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三、缴费年限对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
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特殊性
仅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缴费年限较短,可能影响养老金水平。
此类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通常较低,差额补足概率较高。
2.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缴费责任
用人单位需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正常累计。
若因缴费基数低导致养老金不足,差额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四、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1.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关联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本人工资的75%-90%)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退休后转为养老保险待遇。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津贴标准(70%-60%)及补差规则需结合地方政策执行。
2.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的金额,不纳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仅作为待遇平衡机制。
五、实务操作要点
1.待遇停发程序
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需在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完成后,主动停发伤残津贴。
职工需配合提交退休证明等材料,否则可能影响待遇转换。
2.差额计算方式
公式:补足金额 = 退休时伤残津贴月标准 - 同期基本养老金月标准。
示例:某职工伤残津贴为4000元/月,养老金为3500元/月,则工伤保险基金每月补足500元。
3.争议处理
若对差额计算有异议,可申请社保复核或劳动仲裁。
六、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山东):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导致养老金较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案例2(湖南):五级伤残职工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养老金低于津贴,法院判决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补差机制,保障了工伤职工退休后的待遇不因养老保险缴费不足而降低。其核心在于区分不同伤残等级的待遇衔接规则,并强调用人单位在缴费中的责任。职工需关注退休手续办理及缴费年限,确保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