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产生的以下九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解读如下: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涵盖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及康复性治疗费用。需注意:
1.需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医院急救;
2.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
3.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医保规定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地方规定标准发放,通常为每日固定金额(如30-50元),具体由统筹地区政策确定。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转诊;
2.报经办机构批准;
3.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贴,标准参照地方规定。
四、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安装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标准支付。
五、生活护理费
适用于生活不能自理且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工伤职工,按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档: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40%;
部分不能自理: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本人工资的7-27个月发放(如十级7个月,一级27个月);
2.伤残津贴:仅限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发放本人工资的90%-75%,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由基金补足。
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适用于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具体金额由地方规定(如广东省十级为1个月社平工资)。
八、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其他亲属30%,总和不超过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包括初次鉴定、复查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等费用,由基金承担,但地方可能有差异。
注意事项:
所有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目录及程序要求;
工亡待遇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可重复领取;
具体标准以地方实施细则为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