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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65条(军队医师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8:12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5条(军队医师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65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医师法第65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军队医师管理的规定。
 
  军队医师是我国医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师队伍中一个较为特殊的部分。军队医师要掌握医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和平时期也要面对一般的病人,从事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战时要承担战地救护的重要任务。
 
  1998年执业医师法第46条规定,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在1998年执业医师法的基础上,根据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调整的精神,本条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首先,军队与地方相比具有特殊性。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管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考虑到军队医师在担负的任务以及资格条件、编制体制、管理方法等方面,都与地方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要求上,应当与地方医师有所区别。
 
  其次,军地优势互补、协同配合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一方面,军队的医师管理工作需要地方的支持配合,比如后勤保障、管理政策衔接等。另一方面,军队(含武警)医疗卫生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为部队服务的前提下对社会服务,对于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矛盾,应对突发事件,密切军民关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等都具有积极作用。
 
  需要指出两点:一是医师法作为管理全国医师的一部法律,其法律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医师。因此,本法的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军队医师。军队医师应当执行本法,要依照本法确定的资格考试、注册制度进行考试和注册,要遵守本法规定的医师执业规则执业,等等。二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其具体内容不得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除了一些具体的管理工作,如医师的具体注册管理等应考虑到军队的特殊性外,本法确定的其他基本制度和规则,具体办法应当予以落实。
 

标签: 医师法 军队医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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