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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64条(医师资格考试)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8:11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4条(医师资格考试)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64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医师法第6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医师是人民健康的“守门人”,是健康中国建设的主力军。加强医学人才培养,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为提高医师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更好为人民健康服务,与1998年执业医师法相比,本法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本法第9条、第10条分别对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作了规定,明确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是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对于相关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本条作了以下两方面规定:
 
  一是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全面提升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要逐步缩减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逐步转向在岗乡村医生能力和学历提升;2020年后,逐步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对于已经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取得更高层次医学专业学历。
 
  二是对于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人员,本条还规定了过渡办法,明确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目前,《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在中职专业中已撤销农村医学专业,但是中医及相关民族医疗与民族医药等中职临床医学相关专业仍予保留。一些意见认为,上述专业人才基层仍有缺口,仍有招生需求,还不能一刀切都停止招生,需要通过设置过渡期等方式逐步推进。本法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后,考虑到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人员的考试需求和职业发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在本法施行前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仍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对于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也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本条授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及不同类别医师发展情况分别规定相应的过渡期限。
 

标签: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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