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工作原因: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受到事故伤害,这是常见工伤情形。“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基本要素。
事故伤害:涵盖安全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各类事故。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事故下落不明,本着维护职工权益精神,应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因素引发职业性疾病,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进行定性确认,是职工享受待遇的前提。认定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程序包含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且有严格时限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满足三个条件: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身体残疾;伤残影响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十个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鉴定。
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为便于工伤职工及时就医、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设置应尽量简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职工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