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下是结合法律条文及相关实践的详细解读: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1.工资总额的范围
用人单位需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涵盖各种用工形式(如正式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和用工期限(如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示例:某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属于工资总额范畴。
2.特殊情形处理
若用人单位难以准确核算工资总额,可按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的确定
1.费率核定主体
工伤保险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风险类别、工伤发生率、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政策背景:国家通过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实现“高风险行业高费率、低风险行业低费率”的风险共担原则。
2.费率动态调整
统筹地区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档次,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法律后果
1.未足额缴费的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需补缴欠费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金额1-3倍罚款。
若因此导致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待遇的,用人单位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2.争议处理
职工可通过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配套政策与实践
1.待遇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若工资高于或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60%的,按300%/60%计算。
2.跨地区转移接续
工伤保险关系随职工跨地区就业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保障待遇连续性。
总结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基数及费率确定规则,强调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费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风险,同时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实践中,用人单位需严格核算工资总额、关注费率动态调整,确保合规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