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这样不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特别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发生时及时、顺利地解决劳动纠纷。但是,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标准只是作了粗略规定,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时,如何适用劳动合同,如何解决争议?实践中,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应当按照并遵循以下原则解决争议。
首先,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重新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自治精神。因此,本法规定,当双方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则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具有普适性。因此,本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达成协议时,适用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规定。这样规定既符合实际,也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当然,根据本法的规定,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例如,目前全国各地大都制定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对最低工资标准都能适时地进行调整。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标准就有不得低于当地的最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也没有规定时,关于劳动报酬标准,则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执行;关于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对同种、同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同等对待,支付同等工资;所谓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各行业有关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护等标准的规定。